《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了子女陪护假多少天?
9月22日至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做好新形式下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推动青海省老龄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审议通过《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办理涉及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草场使用权等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审慎办理。
社会保障层面,《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全省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时足额发放老年人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青海省果洛州,当地老人在藏医院看病就医。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条例》还提出,本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方面,《条例》围绕完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满足居家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老年医学科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老龄产业,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发展智慧养老服务等多方面提出具体举措,以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比如,《条例》提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运营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农村、社区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建农村互助幸福院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医疗机构为失能、重病、高龄等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安宁疗护等居家医疗服务,推动家庭医生为老年人提供规范化签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生态资源和人文特色,打造以老年生态旅游、健康养老、生态疗养、中医养生保健、健康食品为主要内容的高原特色养老产业,等等。
参与社会发展方面,《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老年人发挥特长、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推进老年人才资源供给与社会需求有效对接。此外,就老年人“再就业”期间基本权益保障、老年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管理等方面作出更具体的规定。